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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医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3-25 20:59  

广东医党发〔2014〕8号

学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广东医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

2014年3月25日

广东医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

证件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我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证件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6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粤组通〔2006〕1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范围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条 建立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学校党委组织部为证件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并按有关规定领取使用。

第三条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证件持有人向证件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领取证件要求,填写《广东医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登记审批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条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应在回校后10日内主动将出国(境)相关证件交回证件归口管理部门保管。

第五条 对因离退休、职务调整或调离本校等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畴的人员,证件归口管理部门将所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退还本人,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第六条 学校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相关证件的干部,将依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抄送:学校领导,工会、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印发 校对人:解奎龙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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