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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领导干部外出报告规定》的通知
2016-05-26 10:31  

广东医党发〔2016〕6号

学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各职能部门,各教学、教辅、科研和附属单位:

《广东医科大学领导干部外出报告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

2016年3月28日

广东医科大学领导干部外出报告规定

为严肃组织纪律,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14〕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为校领导和中层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所指的外出为离开定岗校区所在城市。

第二条 领导干部工作日因公或因私外出,须按程序报告;因私外出,除报告外,还应按学校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外出,书记和校长要相互沟通告知,并对相应工作做出安排,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同时告知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党委书记、校长原则上不同时外出(参加上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

第四条 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外出,须分别报党委书记、校长批准,并对相应工作做出安排,同时告知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

第五条 中层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外出,须报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征得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后,党群系统负责人须向党委书记报告,行政系统负责人须向校长报告。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他单位和各部门正副职原则上不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说明情况。

第六条 领导干部外出,须填报《广东医科大学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于出发前一周的周五上午下班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党委办公室邮箱(dwb-bg@gdmu.edu.cn)。

第七条 领导干部外出因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须先通过电话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事后再按程序规定书面报告。

第八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或改变行程的,须及时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返回后按程序规定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委办公室每周五将下一周领导干部的外出情况汇总,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校领导。

第十条 人事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党委办公室核准的领导干部外出情况核实考勤情况,核实旅差费报销。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节假日离开定岗校区外出休假(异地任职回居住地除外)1天以上(含1天),须通过电话或短信履行报告手续。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通畅。

第十三条 中层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外出时,要妥善安排好本单位、部门的工作。各单位、部门不得以领导外出为由延误工作。

第十四条 凡不按要求履行外出报告手续的领导干部,给予严肃批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其他管理干部的外出,由所在单位(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医科大学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

附件:

广东医科大学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

姓名

 

单位

(部 门)

 

职 务

 

外出事由

 

报告日期:年月日

外出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共计天 

外出地点

外出期间

联系方式

随行人员及

联系方式

外出期间

工作安排

批准人

(由报告人填写)

批准日期:年月日

其他说明

核准人签名:(党委办公室填写) 核准日期:年月日

抄送:学校领导,工会、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印发校对人:赖焱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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