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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第三、四阶段工作的通知
2016-06-12 10:43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根据《关于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的通知》(党组通[2016]6号)要求,各级党组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推动工作的开展,顺利完成了第一阶段(党支部集中摸排查找)和第二阶段(基层党委、党总支核查汇总排查数据)工作,并按上级党组织要求报送了相关数据。为保证党员排查工作全面落实,现就党员组织关系排查第三、四阶段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各级党组织规范管理,做好组织处置(6月20日前完成)

 (一)规范管理。根据集中排查情况,对流动党员规范管理,对“空挂”党员理顺组织关系,对出国(境)党员规范程序。

 1.对流动党员、“空挂”党员规范管理

 (1)对经排查取得联系的党员,本人能够讲明与组织失去联系原因,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意愿,且经组织核实无不良反映的,填写《恢复联系党员确认表》(表15),由党支部研究提出意见,报基层党委审批(党总支所辖支部报学校党委审批)后,纳入组织管理。

 (2)对应当转出组织关系的(包括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和“空挂”党员),及时办理转出手续,并对“空挂”党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党支部填写《组织关系“空挂”党员清理情况登记表》(表16)报基层党委(总支)核查存档。

 (3)对已转出组织关系、因客观原因未能落实的(包括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未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的),有正当理由的可重新开具介绍信。

 (4)对外出时间较短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加强跟踪管理服务。

  2.对出国(境)人员规范管理。

 (1)对党员出国(境)留学和从事劳务的,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

 (2)对党员出国(境)定居的,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3)办理程序:

 党员本人和党员支部填写《党员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停止党籍)申请表》(表17)。

 出国(境)留学和从事劳务的回来后,要求恢复党员组织生活(党籍)的,本人提出恢复党籍申请,党支部根据本人申请填写《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表18),报基层党委审批(党总支所辖支部报学校党委审批)。

对出国(境)定居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回国后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对放弃外国国籍,并且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3.健全党员档案

 各基层党组织在审核党员档案时,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的,要做好完善、补充工作,并妥善保存入党材料。

 (二)组织处置。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对“失联”党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帮扶教育和组织处理。

 1.退党除名。

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在做思想工作无效后,予以批准除名。

 2.限期改正、劝退、劝而不退除名。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可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审批表》(表19),连同《排查清理信息登记表》等调查核实材料一并上报基层党委(党总支)。

党支部应当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对限期改正期满的,党支部填写《限期改正期满党员登记表》(表20),上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对不合格党员教育仍无法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其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除名。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3.自行脱党除名。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作自行脱党除名处理。

 4.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对失联后经排查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考虑其预备期内正在接受组织考察教育,除非个人有充分正当理由可延长预备期外,一般应予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一般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清理违规入党和假党员。

对违反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吸收入党的,以及证实为非党员的,一律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

 第四阶段:分析总结,制定改进措施(7月10日前)

 1.党支部形成党支部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情况报告,填写《党员组织关系排查情况统计表》(表12),上报基层党委(党总支)。

 2.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结合排查,认真研判党员队伍状况,深入分析党员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就失去联系党员的数量、结构、分布,党员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原因等作出分析,制定落实改进工作的办法措施。7月10日前,形成组织关系排查工作综合报告并填写《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管理及处置情况汇总表》(表21)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二、有关要求

 1.严格执行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的规定,本着对党组织和党员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在进行组织处置时既要严格严肃,又要稳妥有序,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组织处理的具体措施。

 2.排查工作不作宣传报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就排查工作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排查数据不向社会公布、不在网络发布。所有报送材料,电子版材料通过记录光盘或用U盘拷贝报送,不得在互联网邮箱、QQ中发送与组织关系排查有关的情况和数据。

 联系人:李秀丽(东莞校区,0769-22896165);

 杨晓聪(湛江校区,0759-2388401)。

附件:1.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表格

    2.党员信息管理台帐

    3.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表格填写要求及相关指标解释

                                             党委组织部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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