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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医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2016-05-26 10:28  

广东医党发〔2015〕11号

学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各职能部门,各教学、教辅、科研和附属单位: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广东医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

2015年5月4日

广东医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党员发展质量的意见》(粤教工委组函〔2013〕25号)等文件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所在学习单位的党组织递交亲手书写的入党申请书,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对提交申请书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八条 团支部须召开团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步推荐人选(实到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五分之四)。团支部“推优”通过率达75%以上的人员,团支部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入党积极分子对象意见表》,经年级团总支和二级学院团委审议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被推荐对象所属党支部。

第九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可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和现实表现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报送二级党组织审批。二级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身情况,一般要求每个季度作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四条 党支部须召开征求党内、党外群众意见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党外群众座谈会约请不少于8人,不够8人的,党支部应加以说明。座谈会应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期近一年、党支部准备列其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会议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及能否确定为发展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并分别做好党内、党外群众座谈记录,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报二级党组织备案后,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支委会或支部大会主要结合入党积极分子是否满足“四项指标”的要求,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四项指标”为:

(一)团支部“推优”通过率达75%以上;

(二)最近一次综合测评和学业成绩排名均在年级前50%以内;

(三)上学年无补考科目,以往不及格的科目均已补考及格;

(四)无受过任何处分。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经政审合格的,支部填写《发展对象政审表》。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根据党支部安排,参加党校集中培训,撰写四篇思想汇报,经党校考核合格,取得《党校结业证书》和《党校学员鉴定表》。

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入党积极分子意见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函》、《发展对象政审表》、《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员鉴定表》、《发展党员公示表》及思想汇报等材料一并报二级党组织预审。

二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内容实事求是,不得伪造或隐瞒。

第二十四条 经二级党组织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二级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二级党组织将预备党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二级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再送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二级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前,应当指派党委(总支)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二级党组织汇报。

第三十条 二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二级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二级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二级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二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在得到上级党组织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向预备党员发放《批准入党通知书》。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在预备期一年内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党组织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每学期参加社会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不得少于10小时,每季度至少撰写一篇高质量的思想汇报,按期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的表现进行讨论,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二级党组织对拟转正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三十七条 二级党组织在对拟转正预备党员公示无异议后,预备期满后组织转正答辩。主要程序:

(一)确定答辩对象。二级党委(党总支)随机抽取三分之一以上拟转正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每人答辩时间不少于10分钟。

(二)组成答辩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一般为为5-7人,由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特聘组织员和各支部书记组成,邀请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或师生代表列席。

(三)组织现场答辩。答辩人要求陈述个人理想信念、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预备期间表现、转正后努力方向等,回答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的关于党的知识、时事热点等问题。答辩委员会委员评议现场答辩并得出是否通过答辩的决定。

支部将答辩结果填入《广东医学院预备党员答辩记录表》,并归入学生入党档案中。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二级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党总支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十九条 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或因特殊原因(如外出实习)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

1.支部书记主持会议,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实到有表决权的党员应超过应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提出会议具体要求,指定会议记录人员。

2.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态度和决心,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党小组(或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并表明是否转正意见。

4.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是否转为正式党员意见。

5.支部大会进行决议,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做出同意接受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6.会后,党支部将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书记签名,及时报二级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再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党支部应对考察不合格的预备党员,提出要求,指出努力方向:

第四十一条 二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二级党委要进一步审查预备党员的材料、入党手续和入党程序是否齐全、符合党章规定。集体讨论是否同意预备党员转正,审批结果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党龄的起始时间,并及时通知其所在党支部,同时将其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党委审批。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延长预备期和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学生,党支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延期转正的党员由所在二级党组织继续培养考察。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二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二级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二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学校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各二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各二级党组织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学校各二级党组织按照学校发展党员计划到学校党委组织部领取,不得自行印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医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程序(试行)》(广东医党发〔2004〕3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工会、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印发 校对人:李秀丽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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