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交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党组通[2020]13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
根据《关于规范教育系统党费上缴事宜的通知》(湛教工委函〔2020〕9号)的通知要求,结合《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粤组电传〔2017〕21号)精神和《湛江市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湛组通〔2017〕8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参照学校财务系统个人薪酬收入项目的调整,并参考其他院校的做法,现将规范党费交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纳党费数额的核定(2020年以3月为准)
(一)在职职工(含在职研究生、工人)党员
1.“工资基数”=应发(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津贴)-个人所得税-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2.“党费交纳数”=“工资基数” ד交纳比例”
(1)月工资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每月党费交纳数为月工资基数的0.5%;
(2)月工资基数在3000-5000元(含5000元)者,每月党费交纳数为月工资基数的1%;
(3)月工资基数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者,每月党费交纳数为月工资基数的1.5%;
(4)月工资基数在10000元以上者,每月党费交纳数为为月工资基数的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每月党费交纳数为月工资基数的0.5%;5000元以上的,每月党费交纳数为月工资基数的1%。
(三)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每月交0.2元,多交不限。
二、党费收缴时间
明确“党费三级定期收缴制”,即党员每月10日前按规定向党支部足额交纳当月党费;党支部每月15日前向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全额上缴本月党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须按季度(第一季度3月22日前、第二季度6月22日前、第三季度9月22日前、第四季度12月22日前)分别将党费全额汇入学校党费专户。汇入时须做好备注,备注格式为“XX党委/党总支20xx年x季度党费”。
三、有关说明
(一)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认真核定每名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数额,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二)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基层党组织须在每年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如没有大的工资调整,当年内一般不再变动。个别党员由于年内职务晋升、职称晋升等,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重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不再另行通知。
(四)各支部要按上面所列项目重新制定“党支部党员工资一览表”(见附件一)和 “党支部党员交纳党费一览表”(见附件二),并及时做好交纳登记,并保留备查。表格制好后支部留底一份,并交一份给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备案。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到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进行抽查党费交纳情况,抽查结果作为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通知未提及的有关党费的其他事项,以中组发2008]3号文、组电明字〔2017〕5号文、粤组电传〔2017〕21号文为依据。此通知从2020年4月起执行。
附件一:党支部党员工资一览表
附件二:党支部党员交纳党费一览表
联系人:
湛江校区庄光杰 0759-2388401
东莞校区李秀丽 0769-22896165
党委组织部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