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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日期: 2024-04-2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20244



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基层党组织

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

现将《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

2024319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指引新时代新征程组织工作,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党内选举工作程序,提升基层党建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等党内法规及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所辖基层党组织,包括党委、党总支部,以及基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章 委员职数


第四条 党委一般设委员79名;党总支部一般设委员57名。委员会一般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保密委员、保卫委员等。基层党委一般设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设书记、委员共35名,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副书记担任。党总支部设纪检委员。

第五条 学院(教学部)的党政领导,按照有利于工作开展的需要,符合条件的实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六条 基层党委设立的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党总支部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学校党委批准。无特殊情况,延长或者提前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含书记、副书记),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书记、副书记一般应具有3年及以上党龄。委员候选人,一般由党组织负责人、党员行政负责人、班子成员、教工党支部书记、辅导员代表等构成,既注重结构的合理性,又保持任职的连续性。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委员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基层党委会议研究换届选举有关事宜。

在任期届满之前,召开党委会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议程、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委员人数、选举办法等。

(二)与学校组织统战部沟通后,基层党委会议作出召开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学校党委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换届选举请示获批后,召开党委会研究党员大会筹备事项,包括换届选举宣传工作安排,确定委员候选人条件、酝酿提名办法等;部署起草党委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选举办法等文件。

(四)组织酝酿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基层党委、基层纪委)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委员的产生应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反复酝酿的基础上,召开党委会(党总支部会)研究确定。

1.组织所辖党支部按照不少于20%的差额比例,酝酿推荐委员候选人推荐名单,推荐结果报基层党委。

2.召开党委会(党总支部会),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支部或党员意见按照不少于30%的差额比例提出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返回给各党支部。

3.各党支部在听取党员意见的基础上,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范围内,按照不少于应选名额20%的差额比例,召开党员大会,提出委员候选人推荐名单报基层党组织。

4.召开党委会(党总支部会),根据各党支部提名情况,按照不少于应选名额20%的差额比例,提出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5.对候选人初步人选再次听取党支部、党员意见召开党委会(党总支部会),按照不少于应选名额20%差额比例,提出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新一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

党委会(党总支部会)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在认真听取推荐、考察情况汇报和每位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五)向学校党委呈报关于新一届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含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六)学校党委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审批。学校组织统战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对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审查,并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批复。

(七)各基层党组织组织党员对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的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酝酿,确定候选人。

(八)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1.清点到会党员人数。

2.奏(唱)国歌。

3.听取并审议党委会(党总支部)工作报告。

4.报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5.通过选举办法。

6.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

7.通过委员候选人名单。

8.进行选举。

9.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委员当选名单。

10.奏(唱)国际歌,大会闭幕。

(九)召开新一届纪委会,选举纪委书记。

(十)召开新一届党委全体委员第一次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

1.讨论并通过选举办法。

2.酝酿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根据多数委员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3.推选监票人,指定计票人。

4.进行选举。选举前,应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简要介绍。

5.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6.新当选的书记讲话。

(十一)基层党委向学校党委报送选举结果。

选举结束后,及时将下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报告:

1.选举结果。原始的监票人、计票人签名的统计结果,加盖基层党组织印章。

2.书面报告。主要报告以下内容: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时间;本单位实有党员人数,其中正式党员数和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其中有效票数;当选委员名单(以得票多少为序);第一次全体委员会时间、出席委员数、书记及副书记得票数、委员分工情况;选举中的其他情况。

(十二)学校党委批复换届选举结果。


第四章 选举实施


第九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式组织关系未转入的、临时到学校各级组织的流动党员不参与学校基层组织的选举。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应由全体正式党员参加。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一)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三)被停止党籍的;

(四)留党察看期间的;

(五)被依法留置、逮捕的;

(六)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离退休已回原籍长期居住、工作调动、挂职、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走的;

(八)流动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本人提出申请的。

第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由本届委员会主持,通常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主持会议的选举。

第十一条 进行大会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书记、副书记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学校党委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十八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二十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当选的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 委员当选后,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选举结束后,新一届委员会应及时对当选委员进行分工,当选委员如未达到应选委员人数,可以兼任。基层纪委书记、委员人选,须征求学校纪委意见。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二十三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第二十四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及其他违反选举纪律的行为。凡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将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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