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设置审批程序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基础,是党在社会基层单位的战斗堡垒,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问题。基层党组织的设立、调整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向上级党委提出书面报告
新建或调整合并的单位要向上级党委提出设立或调整基层党组织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说明本单位党员人数、目前本单位党组织设置情况;
2.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形式、理由,以及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
3.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包括代表名额、人员比例及选举办法等)、党员大会的时间;
4.说明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人数和正副书记职数,以及预备人选名单;
5.其它需要说明或请示的问题。
二、上级党委做好审批工作
上级党委根据党的基层组织设置要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召开党委会讨论研究,审查上报情况是否属实,设置形式是否合理,下设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人数和预备人选是否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如不符合,提出调整意见,并下发批文。批文内容通常包括:
1.组织设置的形式;
2.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
3.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组成名额;
4.党的基层委员会正、副书记预备人选。
三、选举新的委员会
1.新设立或调整的单位要按上级党委批复的要求,在做了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选举工作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选举程序和要求进行。
2.如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委任命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主要领导成员,并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选举。
四、上级选举结果
按照有关规定,新产生的党的基层委员会要在选举结束后的一周内,将选举结果和有关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报告通常要求一式五份。报告内容包括:
1.选举工作的基本做法和有关情况;
2.当选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书记名单及得票数;
3.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4.上级党委原则同意的预备人选落选名单及得票数;
5.如当选人数少于上级党委批准的配备职数,应予说明;
6.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为了简化手续,对选举结果的报批,通常采取:如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选举结果,与上级党委原则同意的预备人选一致,则报上级党委和组织部备案即可。如有不一致的人员或不提候选人,直接选举产生领导班子成员的,应同时补报任职呈报表和有关考察材料一式五份,由上级党委或组织部审批。
五、上级党委审批选举结果,并下发批文。
1.上级党委根据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工作总结报告,召开党委会审查选举工作程序、办法以及选举结果、正副书记和委员当选情况是否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
2.讨论决定并下发批文,批准新设立的基层党组织正副书记名单。
3.如发现在尊重选举人的意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选举中的重大问题或用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权利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违反《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上级党委可以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并给予违纪者严肃的批评教育和党纪处分。
六、审批单位在下发批文的同时应及时将批文和新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分工情况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备案。